日前,绍兴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与茶产业、农产品品牌等相关的扶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请与条款内容相符的主体尽快与农业农村局品牌建设科做好对接工作。
一、传承发展特色经典产业
传承发展茶产业,对获得“省标准化名茶厂”的茶企,每家奖励10 万元;对列入省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获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茶叶新产品、茶叶精深加工新产品或茶衍生新产品,每只奖励5 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省级标准化名茶厂认定文件复印件;
(4)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太阳能杀虫灯 引导茶产业绿色发展,对规模100 亩及以上的茶业生产主体购买并使用太阳能杀虫灯的,按购入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购买发票复印件与清单、第三方审计报告(杀虫灯购买和使用情况等)、茶园绿色防控照片、土地流转合同等面积证明材料。
双零使用 对规模100 亩及以上的茶园按生态、有机方式进行生产管理,接受茶叶主管部门监管、检测,产品质量达到有机食品茶叶质量标准的,给予1—2 万元奖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土地产权证明或流转承包合同复印件、已有认证证书
复印件、建设区域全貌图、抽样检测报告、本地农业部门年度监管报告等。
初制茶厂改造 对按标准进行清洁化改造的初制茶厂,每个奖励4 万元。
改造标准 鼓励茶企进行能源清洁化改造,对于将生产能源由煤、柴改为电、燃气、醇基燃料、生物质颗粒燃料等清洁化能源的主体,依照“绍兴市初制茶厂能源清洁化改造计分表”现场验收,得分达到85 分以上(含),一次性给予4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改造投入相关发票、清单复印件;
(4)近2 年内无农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证明(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证明);
(5)茶厂全貌、车间、设备能源改造前后等照片。
三、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
设备补助 对投资30 万元及以上新购置成套茶叶生产加工设备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设备投入相关发票、清单、合同、支付凭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审计报告。
四、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对创建成为市级美丽美丽茶园的主体,分别给予每个补助5—10 万元。
扶持标准 按考核结果评出一、二、三等,每个分别补助10 万元、8万元、5 万元。
申报材料
(1)《绍兴市美丽场园(创建)验收申请书》;
(2)申报主体证照(身份证)复印件;
(3)创建美丽茶园的相关验收材料。
五、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茶叶电商发展,对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本市生产茶叶,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给予1 万元、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本年度销售额比奖励年度(以获奖励年度最高销售额为准)增加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 万元、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茶叶销售额审计报告。
六、加强农业品牌建设
对新获评国家、省级优秀区域性公用品牌,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每只奖补5 万元;认定为省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每只奖补3 万元。
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推广产生的费用,每个补助50%,最高不超过5 万元。
七、推动农产品展示展销
对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境内展展位费按实补助(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对国际展参展费用定额补助,参加举办地在境外的国际展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 万元,举办地在境内的减半补助。对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销会专题推介活动的,每个补助2 万元。
八、加强“财金农”合作
继续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探索茶叶低温气象指数等地方特色农业险种试点。
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支持规模茶叶种植基地参与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市级对全市参保主体保费给予50%的补贴(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160 万元,超过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投保比例分担。(《绍兴市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方案》另行制定)
扶持对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茶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